2023年职教生考试官方通知:3月3日开始申请报名资格!
政策资讯 来源:网络 编辑:放烟花 2023-02-06 12:32:55

  2023年职教生考试官方通知:3月3日开始申请报名资格!各有关高职院校,各市(区)考试管理中心(教育考试中心、教育考试院、招生办):为做好2023年我省高职院校分类考试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模式

  我省春季进行的高职院校分类考试主要包括高职综合评价招生和示范高职院校单独考试招生两种模式。省内国家级、省级示范高职院校,可自行或联合采取单独考试招生模式,也可采取高职综合评价招生模式。其他高职院校采取高职综合评价招生模式。

  二、考生资格

  参加高职院校分类考试的考生,必须已完成2023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高考统考)报名或陕西省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考试(“三校生”单招)报名手续。

  三、招生计划

  各高职院校分类考试在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总规模之内进行,预录取人数原则上不得突破2023年度本校分类考试招生计划总数,分专业预录取人数由各校根据本校招生章程自主确定。

  四、招生章程

  各高职院校依据教育部及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校2023年分类考试招生章程。招生章程中除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所要求的主要内容外,还须明确本校文化素质测试、职业适应性和职业技能测试的形式和方法;对考生文化素质测试成绩、职业适应性(技能)测试成绩的综合评价办法和录取办法;申请本校并参加测试考生的最低淘汰比例等。

  省教育厅有关处室和省教育考试院对招生章程进行联合审核。各高职院校将通过审核的招生章程上传至省教育考试院高职院校分类考试网上管理平台并在本校网站公布,同时向省教育厅正式报送备案并抄送省教育考试院。

  五、考生申请

  2023年3月3日9:00至3月9日17:00,考生根据各高职院校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登录陕西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或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依据本人意愿向相关高职院校提出入学申请。

  六、测试考核

  高职院校分类考试采取“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评价方式,其中职业适应性(技能)测试成绩占比不低于50%。

  拟参加高职综合评价招生的普通高中毕业生,文化素质测试成绩使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结果。高职院校可登录高职院校分类考试网上管理平台,获取申请本校考生中普通高中毕业生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不再另行组织测试。拟参加高职综合评价招生的“三校生”等其他考生,须参加高职院校组织的文化素质测试,考试内容依据《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课程标准》制定。

  拟参加示范高职单独考试招生的考生,须参加示范高职院校单独或联合组织的文化素质测试,文化素质联考成绩在参与联考的各示范高职院校间通用。

  各高职院校制定本校各专业类职业适应性测试和职业技能测试标准并提前公布。普通高中毕业生和高中同等学力人员须参加职业适应性测试。职业适应性测试要甄别普通高中毕业生和同等学力人员职业性向,引导考生合理选择专业,促进考生按照自身兴趣特长健康成长。“三校生”须参加职业技能测试,职业技能测试须包括专业能力测试和技术技能测试。专业能力测试以教育部发布的中职专业教学标准中的核心专业知识为基本依据,采取笔试考试,重点考察综合专业能力。技术技能测试以教育部发布的中职专业教学标准中核心技术技能为基本依据,以操作考试为主,充分体现岗位技能、通用技术等内容。

  3月22日9:00前,各高职院校按照本校分类考试招生章程中规定的办法,将考生文化素质测试成绩和职业适应性(技能)测试成绩折算成综合分,形成所有申请本校并参加测试考生的成绩库,通过高职院校分类考试网上管理平台报送省教育考试院。各高职院校报送的考生成绩仅适用于本校预录取。

  七、预录取及报到注册

  首次报送预录取考生信息的截止时间为3月22日17:00。各高职院校须依据本校分类考试招生章程,按成绩库中考生综合分由高到低依次进行预录取,预录取考生信息通过高职院校分类考试网上管理平台报送省教育考试院,并在本校网站上公示预录取考生姓名、预录取专业、毕业中学等信息。

  文史类专业只可预录取高考统考报考科类为文史类、艺术(文)类的考生;理工类专业只可预录取高考统考报考科类为理工类、艺术(理)类、体育(理)类的考生;艺术(文)或艺术(理)类专业只可预录取相应高考统考报考该科类的考生,其中属于我省艺术类专业课统考及联考专业的,只可预录取已参加2023年我省艺术类专业课统考或联考且成绩合格的考生;“三校生”单招类专业只可预录取报名参加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的考生。

  各高职院校须安排首次预录取的考生于3月30日17:00前到校报到注册。被多所高职院校预录取的考生,只能自主选定1所高职院校报到注册。考生必须持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到自主选定的高职院校现场确认完成报到注册。首次预录取考生报到注册后,招生计划未完成的高职院校可申请参加递补预录取。省教育考试院将视各校招生计划缺额及整体录取情况,确定递补预录取院校。各校递补预录取的考生必须为已上报成绩库的本校生源,且未到其他任何高职院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报送递补预录取考生信息的时间为4月6日9:00至4月10日17:00。递补预录取考生报到注册截止时间为4月17日17:00。

  符合高职院校免试招收条件的中职技能拔尖毕业生,应向拟就读高职院校提出入学申请,高职院校须对考生免试入学资格进行审查,相关工作按照《关于做好陕西省高等职业院校免试招收中职技能拔尖毕业生工作的通知》(陕招办〔2014〕21号)执行。

  八、正式录取备案

  4月19日至20日,各高职院校到省教育考试院为本校已报到注册新生办理正式录取备案手续,逾期不予受理。省教育考试院将在门户网站上公示各校正式录取新生名单。录取结束后,各校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新生入学前有关工作。

  已被预录取但未到任何预录取院校报到注册的考生,其预录取资格自行取消,仍可参加包括高考统考在内的其他类型考试招生;已经报到注册且已办理正式录取备案手续的考生,不再参加包括高考统考在内的其他类型考试招生。考生前往高职院校报到注册后,由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办理正式录取备案手续并公示,是认定录取资格的唯一途径。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录取的新生,其招生性质、在校培养、毕业文凭等,与参加高考统考录取的新生完全相同。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领导。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是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技术技能人才选拔的重要通道。高职分类考试工作在省教育厅统一领导下,由省教育考试院组织实施。各高职院校是本校分类考试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各校要成立专门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高职院校分类考试的组织领导和统筹设计,科学制定方案,明确分工,夯实责任,完善制度,加强保障,确保本校高职分类考试顺利进行,持续巩固高职院校分类考试作为高职院校招生主渠道地位。

  (二)认真执行章程。各高职院校必须按照本校招生章程开展工作。不得预录取未参加测试的考生。是否预录取已参加测试考生由高职院校决定,未预录取考生淘汰原因由高职院校负责解释。预录取阶段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发放任何形式的录取通知书。严禁雇用在校学生及社会中介机构组织生源并介入招生工作,严禁向中学教师及其他相关人员支付任何用以组织生源的费用,严禁提前承诺录取考生、严禁提前发放录取通知书,严禁抢夺生源、阻止考生到其他高职院校报到注册,严禁更换录取名单及逾期办理正式录取备案手续。

  (三)杜绝虚假宣传。各市、县(区)招生考试机构要广泛宣传,让考生全面知晓高职分类考试流程办法及时间节点,鼓励符合条件的考生踊跃报考。各高职院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依据本校招生章程,规范开展招生宣传活动。要采用多种方式,向考生明确告知本校文化素质测试、职业适应性(技能)测试的内容、方式、时间和录取规则等。严禁虚假宣传、违规承诺,欺骗考生入学,严禁以任何形式诋毁其他院校。

  (四)狠抓考务管理。各高职院校必须严格按照招生章程确定的时间、地点、办法组织测试,要专门制定组考实施方案,对命题制卷、考务组织、应急预案、标准化考场与保密室使用等环节作出详细安排。考生答卷、测试记录、成绩单等材料必须保存一年以上。考场应具备视频监控录像等基本功能,考试全过程可回溯倒查。确保试题试卷安全保密、考风考纪良好、测试结果公平公正。

  (五)确保信息安全。各高职院校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所掌握的考生信息不被泄露。考生个人信息只能用于本校分类考试录取,坚决杜绝将考生信息交予任何组织用于牟利,不得将考生信息交予中介机构开展违规招生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校际间交换考生信息。各高职院校对申请本校考生的信息安全负责。任何因信息泄露导致的遗留问题及法律纠纷,由相关高职院校负责解决。考生要严密保管个人信息,如由本人将信息泄露给无关方,由此产生与自身意愿相悖的结果,责任自负。

  (六)严肃责任追究。各高职院校要严格遵守国家和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务管理相关规定。对在组织测试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要严格遵守“六不准”、“十严禁”和“30个不得”等招生工作规定,因违规招生带来的遗留问题由相关院校承担全部责任,并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如查实高职院校在考生申请、测试考核、预录取、报到注册等环节存在违规行为,将严禁参加递补预录取并全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调减高考统考招生计划。普通高中、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等生源中学要加强对本校教职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纪教育,充分尊重考生本人意愿。严禁中学教师包办考生报考手续,严禁中学教师有偿为高职院校组织生源。中学或中学教师参与违规招生的,一经查实,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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